Article 24
In force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或者由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所有权人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权,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照镇江香醋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存在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两年内未使用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已经倒闭或者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