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镇江香醋国家标准对全部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抽检并公布结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镇江香醋,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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