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客运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客运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计价设备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客运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客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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