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公共汽车经营者因承担免费和优惠乘车、开通冷僻线路运营、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专项财政补贴。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客运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共客运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制定公共客运治安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指导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治安技能培训;

(三)调解公共客运治安纠纷,查处公共客运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督促公共客运经营者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五)设立警务查报站;

(六)查处妨碍公共客运驾驶的行为;

(七)查处利用摩托车违法从事公共客运经营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