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二)违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