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三)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四)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六)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七)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违反回避规定的;
(九)私自接受委托的;
(十)违规收费的;
(十一)作虚假鉴定的;
(十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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