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七)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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