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二)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