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二)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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