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Chapter 2 民族工作机构Article 5Amended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