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入学或者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或者复学后,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并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给经济补助。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继续享受,并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并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者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本科学习,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科学习;

(四)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五)从本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大学生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省用人单位接收的,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