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

辆,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六)其他违反交通文明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