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违反规定跨门经营、占道经营;
(四)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
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五)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