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