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不乱倒污水,不乱设摊点,不乱堆乱挂;
(三)不得在建筑物的墙面上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四)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销售纸钱、冥币、纸扎实物和焚烧遗物及其他丧葬祭奠等物品;
(五)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不得在限定的街路从事露天明火烧烤活动;
(六)不得擅自挖掘、占用绿地,不得攀折花木,不得随意踩踏草坪;
(七)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无证养犬,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和市容环境;
(八)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