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贮存,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排放标准;
(三)将餐厨废弃物放入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
(四)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在向环保、食药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所签协议;
(五)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