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受让人在受让土地上进行的各项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期建成。

受让人未按批准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受让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征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至20%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可抗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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