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除由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依法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外;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