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以下情况或者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资料;

(二)财政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

(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财政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五)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六)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国家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合同、技术变更等文件;

(九)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等文书;

(十)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