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或者备案: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情形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两次以上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或者备案,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