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