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留场所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留场所未按规定处置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等疫病的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