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至有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狂犬病等检测、诊断,不得隐匿、转移。

犬只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购买犬只伤人责任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