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

(二)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三)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

(四)按照规定建立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