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废弃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