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的城市风貌定位,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