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有权对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