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