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护重要地质遗迹的规定。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严格保护并设立保护标志标牌:

(一)有重大观赏或者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或者构造形迹;

(三)有重大科研价值的古人类遗址或者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

(四)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水体资源或者地质灾害遗迹;

(六)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