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震观测环境受到破坏,地震观测数据受到影响,尚能采取补救措施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地震观测环境受到不可逆转的破坏,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