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震监测设施受到危害,尚未造成损坏,且地震观测数据未受到影响的,给予警告。
(二)地震监测设施受到损坏,经简单修理可正常使用,且未造成地震观测数据受到影响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地震监测设施受到损坏,需要大修、重置;或者造成地震观测数据停止记录或错误记录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