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
(一)撤离危险地区人员,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三)开设应急专用信道,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四)确保通往灾区应急专用通道的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六)迅速组织力量抢修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七)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物资和装备。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调运应急救灾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九)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统计和汇总上报;
(十)加强消防、治安安全保卫和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十一)组织志愿者和灾区有救助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十三)统筹安排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
(十四)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