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前期物业承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并接受其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邀请后,应当派员参加。
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交付之前,应当将承接查验结果等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