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诱导、唆使业主拒交物业费;

(二)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侵占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四)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议,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扰乱正常物业管理秩序;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