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物业管理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应当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和专业经营单位等应当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手续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