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为由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和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与终端用户另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业经营单位需要架设管线,应经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签订铺设安装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