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以书面方式及时报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小区总户数25%以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