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达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议案、报告文本及有关资料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