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6, 2017
- In force from
- June 6, 2017
- Articles
- 28 articles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3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4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7月8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5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增养殖是指在自然海域已有特种海产品资源的基础上,放养特种海产品苗种进行人工增殖,以补充或增加特种海产品自然资源的一种生产模式。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查处破坏特种海产品资源的违法行为。
Chapter 2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
刺参,黄海区内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渤海区内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皱纹盘鲍,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栉孔扇贝,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光棘球海胆,八月十六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刺猬,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香螺,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脉红螺,七月一日至九月十日;
魁蚶,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栉江珧,五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
刺参,鲜品全长十七厘米或重量为150克;
皱纹盘鲍,壳长七厘米;
栉孔扇贝,壳长六厘米;
光棘球海胆,壳径五厘米;
海刺猬,壳径五厘米;
香螺,壳高八厘米;
脉红螺,壳高八厘米;
魁蚶,壳长六厘米;
栉江珧,壳长十七厘米。
采捕栉孔扇贝、香螺、脉红螺、魁蚶、栉江珧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区(市)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捕刺参、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海刺猬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Chapter 3特种海产品的增养殖管理
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特种海产品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增养殖海域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养殖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增养殖生产。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3至7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未按特种海产品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海区、时限和渔具数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特种海产品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并处以l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特种海产品养殖证或者超越特种海产品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不符合海域功能区划,妨碍航运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增养殖设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造成增养殖海域荒芜满一年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l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