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阅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公共阅读设施的规模。
根据城市规划确需拆除现有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