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一次性餐具、塑料袋、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的;
(二)从建(构)筑物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的;
(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四)向道路、下水道、花坛、绿化带、雨水管道、窨井等扫入或者倾倒生活垃圾的;
(五)在道路两旁遗留清掏下水道产生的污泥,维修、更换供电、通讯等设施产生的废弃物的;
(六)在街道上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水产品等的;
(七)在城市公共景观水系进行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冲洗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