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大件垃圾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