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一次性餐具、塑料袋、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向道路、下水道、花坛、绿化带、雨水管道、窨井等扫入或者倾倒生活垃圾;
(七)在道路两旁遗留清掏下水道产生的污泥,维修、更换供电、通讯等设施产生的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水产品等;
(九)在城市公共景观水系进行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冲洗行为;
(十)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