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场所,或者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上门清运或者回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大件垃圾收集场所地址、上门清运或者回收的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件垃圾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

大件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