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损毁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危害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危害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的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