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
(一)损毁历史建筑;
(二)擅自拆除历史建筑;
(三)损坏历史建筑承重结构;
(四)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六)擅自拆卸历史建筑构件;
(七)损毁历史建筑保护设施;
(八)填埋、覆压古井;
(九)对驿道、巷道挖毁、截断、覆盖、硬化改造以及盗挖石板等;
(十)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十一)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十二)其他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