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本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