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3 保护措施Article 19In force历史建筑实行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国有历史建筑,其管理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其使用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