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持勘查许可证到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探矿权人新发现的矿产,应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勘查工作结束后应依法将有关资料汇交相关机构。

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应保护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及其它资源。

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为名,开采和销售矿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