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二)指导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负责召集物业管理协调会议,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五)采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组织调查业主满意度;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违规决定;

(七)负责原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后,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前的应急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