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物业招标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规定;

(三)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

(四)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立分级培训体系,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培训,促进业主自治和提高物业管理及服务水平;

(六)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